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(lǐng)使用規(guī)定》中明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、十年和長期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 機動車駕駛?cè)嗽跈C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(nèi),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,換發(fā)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;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(nèi),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,換發(fā)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。
由于以上兩個法規(guī)都是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出臺的,在此之前沒有對駕駛證從期限上進行分類,也就是說6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從2004年5月1日以后才出現(xiàn)的,初次領(lǐng)證日期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駕駛證,其駕駛證期限為“舊證”(未換發(fā)新版駕駛證)或“舊期限”(已換發(fā)新版駕駛證),因此在2010年5月1日前不會出現(xiàn)10年有效期的駕駛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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